《出游策划协议》
甲方: 乙方:淄博市户外运动协会
本协议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游时间 出游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出游地点: 出游费用: 元/人(低于1.2米儿童 元)
第二条 出游费用和支付时间的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活动共 人,单价附表,总金额为:万千百十元整,预付定金万千百十元整。
费用包含项目(见行程): 1、往返 日全程旅游大巴车费; 2、全程门票:自理(按实际产生给付) 3、餐费自理; 4、由乙方购买全体队员七天活动保险; 5、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添加。
第三条 出游相关事项的约定 出发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87甲-16 淄博市户外运动协会 返回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87甲-16 淄博市户外运动协会 出游地点: 交通形式: 交通标准:全程高速(无高速路处例外)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在签订协议时未支付预付款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如甲方在出发前五天取消活动,甲方承担乙方的直接损失,并支付协议总价50%的违约金。 2、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得要求乙方退返未完成行程的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改变餐饮、住宿、交通工具者,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返相关费用。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承诺,行程中不得设置任何购物店、购物点。 2、因乙方原因,乙方擅自减少旅行景点的,应当退返所减少景点门票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领队在行程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团队,如特殊情况需要——则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如擅自离开,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其他必要的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行协议总价3%的违约金。
第六条 特别约定 1、旅行中甲方由于自身行为、身体健康原因、第三者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责任在旅行安全方面向甲方做出明显警示,如遇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有责任及时提醒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如对乙方关于安全方面的警告,甲方不听劝阻的,则甲方负相应产生的全部责任。 3、乙方应当按照规定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对于甲方个别队员拒绝购买保险的,可以尊重对方意见但不退返保险款额,但该队员必须私下自行购买相关保险。 4、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尊重甲方的人格尊严及相关的合法权利,不得强迫甲方参加自费项目,不得设置任何购物环节。 5、甲方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提供所有购买保险的队员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个人资料,或提供个人资料不真实,造成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费用。
第七条 本协议费用不含税务发票,如需提供发票、则需甲方按8%——10%另付发票费。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约定。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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