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各专业委员会起草的管理办法、技术等级标准、规划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副秘书长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执委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当主席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由本会委员会指定副主席,在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主席或指定副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新闻宣传有关事宜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本会设置荣誉职务。名誉主席、顾问和荣誉委员等人员可应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本会举行的大型活动,参加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按照相关规定下设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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