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长 发表于 2014-7-17 00:14:27

《淄博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淄博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的名称是:淄博市户外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淄博市民政局;每年5月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第四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山东淄博市和平路87甲-16 ;邮编:255000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七条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开办资金:30000出资人:孔宪博 资金来源:个人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管理、组织群众性户外运动,协调与指导全市群众性户外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户外运动赛事及活动,开展户外爬山、健步走、露营、骑行、亲子、采摘、垂钓等户外运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协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5个,个人会员 5 0 人。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会员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拟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孔宪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会费;(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配。第二十四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输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淄博市户外运动协会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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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 发表于 2014-7-17 00:16:24

2014年6月:淄博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是:淄博市户外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淄博市民政局;年5月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第四条       本单位的住每所地是:山东淄博市和平路87甲-16 ;邮编:255000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开办资金:30000      出资人:孔宪博       资金来源:个人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管理、组织群众性户外运动,协调与指导全市群众性户外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户外运动赛事及活动,开展户外爬山、健步走、露营、骑行、亲子、采摘、垂钓等户外运动。

会长 发表于 2014-7-17 00:15:10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八条本协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5个,个人会员50个。第九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会员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理事会拟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三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 发表于 2014-7-17 00:15:57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孔宪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会长 发表于 2014-7-17 00:16:53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二)                政府资助;(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                利息;(五)                捐赠;(六)                会费;(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配。第二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长 发表于 2014-7-17 00:17:17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会长 发表于 2014-7-17 00:17:38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单位输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会长 发表于 2014-7-17 00:18:42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淄博市户外运动协会                                                                                             2014年7月9日

爱在天涯 发表于 2014-7-17 10: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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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发表于 2014-7-17 1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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