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者 发表于 2016-4-22 07:41:01

关于中国登山协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关于中国登山协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一、关于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认真贯彻党的体育工作方针;实现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总体目标,增进人民福祉,全面增强人民体质;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体育发展的新形势,完善体育的公共服务体系;适应我国登山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中国登山协会和地方协会的职能与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建立行业标准,形成行业规范。在修改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国家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还充分借鉴了其它单项运动协会章程的内容,力求做到内容完整,表述准确,易于实施。二、关于修改内容的说明国家民政部规定了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的程序:(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先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2)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按照上述要求,先将《中国登山协会章程》(修改讨论稿)报总局政法司核审,然后报送民政部预审。经过总局和民政部的审核,修改内容基本确定如下:(一)“中国登山协会”都修改为“本会”。全文中各条款中出现的“中国登山协会”,基本都改成了“本会”。(二)关于“登山运动”和“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定义的表述,简化后移至第二条中。(三)关于中国登山协会的业务范围叙述更加准确、简练,如第(九)点,原表述“参与下发国内登山行政许可审批”改为“协助有关部门下发国内登山行政许可审批”。(四)修改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无论是个人会员还是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都相同,提交申请、委员会或执委会审核,确认会员资格,颁发会员证并公布。删除原章程中关于“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同时也是中国登山协会的个人会员”的内容。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个人会员应是“在登山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对中国登山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必须经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或执委会批准。(五)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名誉主席、顾问、荣誉委员”统称荣誉职务,其设立和人选由委员会负责。(六)关于设置执行委员会。章程中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改为“执行委员会”。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不再设立常委会,其职能由执行委员会承担。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副秘书长组成。相应地,在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的领导机构中不再设立常务委员一职。原常务委员会的职能由执行委员会承担。(七)关于中国登山协会法定代表人。原章程第二十六条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述是,“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指定副主席,在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为中国登山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中国登山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随着社团的改革,明确为“中国登山协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在主席不能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中国登山协会委员会指定副主席,在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为中国登山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八)删除了关于专门委员会的表述内容。原章程第三十条中,列出了中国登山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的名称,现全部删除,只表述为“本会可按照相关规定下设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中国登山协会仍设立专门委员会。现拟设立的有:竞技攀登委员会、户外运动委员会、登山探险委员会、科研与培训委员会、山地救援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场地装备器材及市场开发委员会、新闻宣传委员会等。这些专门委员会在中国登山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专项委员会制定各自工作条例和规范,经中国登山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开展工作。按照民政部要求,专项委员会工作条例另报,在章程中不具体说明。中国登山协会本着“成熟一个,成立一个”的原则发展设立专门委员会。本次章程的修改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要求,以及《全国性体育运动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格式进行修改,在文字和内容的表述上更加规范、准确,其它内容未做大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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